免役法
【拼音】:miǎn yì fǎ
【注音】:ㄇ一ㄢˇ一ˋㄈㄚˇ
【结构】:免(上下结构)役(左右结构)法(左右结构)
【简体】:免役法
【繁体】:免役法
词语解释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出金钱而免去赋役也。免役法[miǎnyìfǎ]⒈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引证解释⒈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网络解释免役法免役法又名“募役法”,“雇役法”,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免役法是对宋初定下的的差役法的改革,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为当役者交纳役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起初规定乡村中服差役的上三户纳役钱,四、五等户不纳役钱。但推行不久,就改变了诏令,规定乡村上户和下户都需要纳役钱,而且不再依户等的高下,而是按各地税钱、家业钱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均摊役钱。最后,免役钱逐渐成为国家财政中的一笔固定收入。
综合释义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免役法[miǎnyìfǎ]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出金钱而免去赋役也。《宋史·王安石传》:「保甲、免役、市易、保马、方田诸役并兴。」
汉语大词典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其他解释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出金钱而免去赋役也。《宋史·王安石传》:「保甲、免役、市易、保马、方田诸役并兴。」
其他释义1.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1.熙宁免役法行,百禄为咸平县,开封罢遣衙前数百人,民皆欣幸。
读音:miǎn
[miǎn]
读音:yì
[yì]
(1)(名)需要出劳力的事:劳~|徭~。
(2)(名)兵役:服~|现~|退~|预备~。
(3)(动)驱使:奴~。
(4)(名)旧时指供使唤的人:仆~|衙~。
(5)(名)战争;战役。
读音:fǎ
[fǎ]
(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
(2)(名)方法、方式:写~。
(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
(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
(5)姓。
(6)(动)效法:~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