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刑院
【拼音】:shěn xíng yuàn
【注音】:ㄕㄣˇㄒ一ㄥˊㄩㄢˋ
【结构】:审(上下结构)刑(左右结构)院(左右结构)
【繁体】:審刑院
词语解释亦省称'审刑'。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
基础解释亦省称/'审刑/'。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
引证解释⒈亦省称“审刑”。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引《宋史·职官志三》:“淳化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宋曾巩《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淳化,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网络解释审刑院审刑院为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复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设详议官6人),报告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并归刑部。即1080年终止。存在期间,其权势高于大理寺和刑部。
综合释义亦省称“审刑”。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三》:“淳化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宋曾巩《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淳化,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其他释义1.亦省称'审刑'。2.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
1.审刑院制度的沿革主要表现在其院址的变迁及机构的增损上。
2.审刑院作为司法复审机构,主要职责是复审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www.chazidian.com/zj-346933/造句网)
3.审刑院作为司法复审机构,主要职责是复审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https://www.chazidian.com/zj-346933/查字典造句网)
读音:shěn
[shěn]
1. 详细,周密:审慎。审视。
2. 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审查。审定。审订。审核。审美。审计。审评。审时度势。
3. 讯问案件:审理。审判。审讯。公审。
4. 知道:不审近况如何?
5. 一定地,果然:审如其言。
读音:xíng
[xíng]
1. 对犯罪的处罚:刑罚。刑法。刑律。刑事。执刑。服刑。
2. 特指对犯人的体罚:刑讯。受刑。刑具。
读音:yuàn
[yuàn]
(1)(名)(~子;~儿)房屋前后围起来的空地:场~|当~儿。
(2)(名)某些机关和公共场所的名称:病~|产~|法~。
(3)(名)指学院:国务~|敬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