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作
【拼音】:jū zuò
【注音】:ㄐㄨㄗㄨㄛˋ
【结构】:居(半包围结构)作(左右结构)
词语解释做佣工。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居作[jūzuò]⒈做佣工。⒉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
引证解释⒈做佣工。《后汉书·逸民传·梁鸿》:“曾误遗火延及它舍,鸿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其主犹以为少。引鸿曰:‘无它财,愿以身居作。’主人许之。”⒉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引《隋书·刑法志》:“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餘并居作。”《旧唐书·刑法志》:“於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元典章·兵部二·隐藏》:“自结按起解申部月日为始,传令本处带镣居作。”
网络解释居作居作的拼音是jūzuò,注音是ㄐㄨㄗㄨㄛˋ,意为做佣工刑法名
综合释义做佣工。《后汉书·逸民传·梁鸿》:“曾误遗火延及它舍,鸿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其主犹以为少。鸿曰:‘无它财,愿以身居作。’主人许之。”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隋书·刑法志》:“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餘并居作。”《旧唐书·刑法志》:“於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元典章·兵部二·隐藏》:“自结按起解申部月日为始,传令本处带镣居作。”
汉语大词典(1).做佣工。《后汉书·逸民传·梁鸿》:“曾误遗火延及它舍,鸿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其主犹以为少。鸿曰:‘无它财,愿以身居作。’主人许之。”(2).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隋书·刑法志》:“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并居作。”《旧唐书·刑法志》:“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元典章·兵部二·隐藏》:“自结按起解申部月日为始,传令本处带镣居作。”
其他释义1.做佣工。2.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
1.北宋户籍制度开放,只要在一地居作一年,便可落籍,包括百万人口的东京。
2.你别怪邻居作壁上观,实在是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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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宋户籍制度开放,只要在一地居作一年,便可落籍,包括百万人口的东京。(查字典https://www.chazidian.com造句居作造句)
8.你别怪邻居作壁上观,实在是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啊!查字典造句网https://www.chazidian.com/zj-260329/
读音:jū
[jū]
(1)(动)住:~民|分~。
(2)(名)住的地方;住所:迁~|鲁迅故~。
(3)(动)在(某种位置):~左|~首。
(4)(动)当;任:~功|以专家自~。
(5)(动)积蓄;存:~积|奇货可~。
(6)(动)停留;固定:变动不~|岁月不~。
(7)(名)用作某些商店的名称(多为饭馆):同和~|沙锅~。
(8)(Jū)姓。
读音:zuò,zuō
[zuò]
[ zuò ]1.劳动;劳作:精耕细~。~息制度。
2.起:振~。枪声大~。
3.写作;作品:著~。佳~。
4.假装:~态。装模~样。
5.当作;作为:过期~废。
6.进行某种活动:同不良倾向~斗争。自~自受。
7.同“做”。
[ zuō ]作坊:小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