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实法
【拼音】:shǒu shí fǎ
【注音】:ㄕㄡˇㄕˊㄈㄚˇ
【结构】:手(独体结构)实(上下结构)法(左右结构)
【繁体】:手實法
词语解释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手实法[shǒushífǎ]⒈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
引证解释⒈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引《宋史·食货志上五》:“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网络解释手实法手实法亦称“首实法”。唐宗时官府令民户自报田地和财产作为征税依据的办法。唐初,行租庸调法时,官府在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层单位里中的居民自报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乡帐”。唐穆宗长庆四年(公元824年),元稹在同州采取整顿赋役的措施,曾令百姓自报,名“自通手实状”。宋仁宗时,周湛为江南西路转运使和苏颂为江宁知县时,都曾施行许民自言,自实的办法。宋神宗时,吕惠卿又创制五等丁、产簿,规定申报的项目极为广泛。尺椽寸土,鸡豚家畜均预陈报,如有隐匿,许人告发,并以查获资产的三分之一为赏,终以扰民太甚,不久废止。
综合释义手实法亦称“首实法”。唐宗时官府令民户自报田地和财产作为征税依据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上五》:“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汉语大词典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上五》:“时免役出钱或未均,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和卿皆请行手实法。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谷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以三分之一充赏。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其他释义1.宋神宗熙宁七年吕惠卿执政时所建立的令民自报田地财产的办法。
读音:shǒu
[shǒu]
(1)(名)人体上肢前端能拿东西的部分。
(2)(动)拿着:人~一册。
(3)(形)小巧而便于拿的:~册|~折。
(4)(形)亲手:~抄。
(5)(~儿)量词;用于技能、本领:他真有两~。
(6)(名)擅长某种技能的人或做某种事的人:选~|能~。
读音:shí
[shí]
(1)(动)内部完全填满;没有空隙:~心儿的铁球。
(2)(形)真实;实在:~话~说。
(3)(名)实际;事实:传闻失~。
(4)(名)果实;种子:开花结~。
读音:fǎ
[fǎ]
(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
(2)(名)方法、方式:写~。
(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
(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
(5)姓。
(6)(动)效法:~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