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舍法
【拼音】:sān shè fǎ
【注音】:ㄙㄢㄕㄜˋㄈㄚˇ
【结构】:三(独体结构)舍(上下结构)法(左右结构)
【简体】:三舍法
【繁体】:三舍法
词语解释宋神宗时取士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三舍法[sānshèfǎ]⒈宋神宗时取士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
基础解释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
引证解释⒈宋神宗时取士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绍圣中,曾一度废科举,专以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诏罢此法。见《宋史·选举志一》、《选举志二》。引《朱子语类》卷一〇九:“莫説以前,只是宣和末年三舍法纔罢,学舍中无限好人才,如胡邦衡之类,是甚么样有气魄,做出那文字是甚豪壮,当时亦自煞有人。”清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避史录话》:“崇寧立三舍法,虽崇经术,亦未尝废史。”
网络解释三舍法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三舍法”,是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内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员子弟可以免考试即时入学,而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这一改革措施,事实上将太学变成了科举的一个层次,学校彻底变成了选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综合释义宋神宗时取士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绍圣中,曾一度废科举,专以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诏罢此法。见《宋史·选举志一》、《选举志二》。《朱子语类》卷一○九:“莫説以前,只是宣和末年三舍法纔罢,学舍中无限好人才,如胡邦衡之类,是甚么样有气魄,做出那文字是甚豪壮,当时亦自煞有人。”清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避史录话》:“崇寧立三舍法,虽崇经术,亦未尝废史。”
汉语大词典宋神宗时取士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绍圣中,曾一度废科举,专以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诏罢此法。见《宋史·选举志一》、《选举志二》。《朱子语类》卷一○九:“莫说以前,只是宣和末年三舍法才罢,学舍中无限好人才,如胡邦衡之类,是甚么样有气魄,做出那文字是甚豪壮,当时亦自煞有人。”清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避史录话》:“崇宁立三舍法,虽崇经术,亦未尝废史。”
其他释义1.宋神宗时取士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绍圣中,曾一度废科举,专以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诏罢此法。见《宋史.选举志一》﹑《选举志二》。
1.王安石也是个多事的种,他上万言书,力陈北宋积贫积弱之弊,在宋神宗支持下,推行青苗法、市易法、三舍法等改革,遭到司马光等顽固守旧派强烈反对。
读音:sān
[sān]
(1)(量)数目;二加一后所得。
(2)(量)表示多数或多次:~番五次。
读音:shě,shè
[shè]
[ shě ]1. 放弃,不要了:舍己为人。舍近求远。四舍五入。
2. 施舍:舍粥。舍药。
[ shè ]1. 居住的房子:宿舍。旅舍。校舍。
2. 居住,休息:舍于山麓。
3. 谦辞,多指亲属中比自己年纪小或辈分低的:舍弟。舍侄。舍亲。
4. 古代行军一宿或三十里为一舍:退避三舍(喻对人让步)。
5. 姓。
读音:fǎ
[fǎ]
(1)(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宪~。
(2)(名)方法、方式:写~。
(3)(名)标准样子;可以模仿的:取~。
(4)(名)佛教的教义;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术。
(5)姓。
(6)(动)效法:~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