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权
【拼音】:chuàng zhì quán
【繁体】:創制權
词语解释孙中山先生所倡四种直接民权之一,及人民有要求议会制定某种法律,或自行起草法律案,提交议会表决之权也。《国父全书·民权主义第四讲》:「大多数人民对于一种法律,以为很方便的,便可以创立,这便是创制权。」
网友释义创制权是公民在法定人数内可以提出法案,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或经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利。公民权的一种,是“主权在民”思想的体现。该权的行使方法主要有直接创制、间接创制、原则创制、草案创制四种。行使范围可分为:宪法创制权、法律创制权,兼有宪法创制权与法律创制权。自1860年至1920年首先在瑞典发展起来,只有少数国家(如瑞士和美国的一普州)实现这种制度。如瑞士联邦宪法第121条规定:“宪法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创议或按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读音:chuàng,chuāng
[chuàng]
[ chuàng ]1. 开始,开始做:创造。创制。首创。开创。创立。创演。创议。
[ chuāng ]1. 伤:创伤。创口。创巨痛深(喻遭受重大的损失)。
读音:zhì
[zhì]
(1)(动)制造:~版|~币|~表|~革|~件|~冷|~品|~钱|~糖|~图|~药。
(2)(动)拟定;规定:~定|因地~宜。
(3)(动)用强力约束;限定;管束:~伏|管~。
(4)(名)制度:法~|所有~。
读音:quán
[quán]
(1)(名)〈古〉秤锤。
(2)〈书〉(动)权衡:~其轻重。
(3)(名)权力:当~|有职有~。
(4)(名)权利:人~|公民~|选举~|发言~。
(5)(名)有利的形势:主动~|制空~。
(6)(动)权变;权宜:~谋。
(7)(副)权且;姑且:~充|死马~当活马医。
(8)姓。〈古〉又同“颧”。